问题 | 公共车位长期停车怎么处理 |
释义 | 如果汽车长期停放在公共车位,那么交警会对机动车所有人作出警告,或者罚款20元以上200元以下。不仅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处理这些长期占用公共车位的汽车,城管部门也有权处置。通常的做法是先联系这些汽车的所有权人,贴公告公示,如果车主仍然没有将车辆移走,那么交通管理部门就有权将汽车拖走,进行报废处理。如果没有公告的话,是不能将这些汽车报废的。 我国的公共停车场资源,都是要合理使用的,不能随心所欲的占用,虽然目前的法律没有对 “长期停放”作出明确的规定或者解释,但车主们还是要合理使用资源,避免被当做僵尸车处理。 车位指停车的地方,包括露天场所及室内场所。车位按收费可以分为两种,免费车位和付费车位。在车场管理中,通过车位出租,提供停车服务,收取停车费是停车车场管理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常将车位分为固定车位和临租车位。许多人员流动大、商业往来频繁的地方都会设有地上、地下的立体停车场以节省空间。在城市规划的公路两旁或开阔处一般都会划出停车位以为司机停车提供便利,但是在城市中如果在没有划出停车位的地方停车,则可以视为违章停车,执法部门可以予以进行罚款。 长期使用公共车位,若长期停放汽车,可向110交警大队投诉举报!若使用物品私占车位,找当地城管进行处理。若在小区内私人长期占用公共车位,找物业举报即可。侵占公共停车位违不违法:1、违法;市政道路内的车位则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圈占。2、民法中的侵占应该理解为无权占有,是一种保持一定存续期间的不法事实状态,即无所有权人非法占有所有权人的所有物并拒不返还所有物,此中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在刑法中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即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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