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1、女职工禁忌从事以下劳动: (1)矿山井下作业,即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千克,或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千克的作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权益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权益承担以下责任: 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给予赔偿; 2、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