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社保缴纳时间 |
释义 | 上海社保的扣款时间是在每月一日至15日内,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日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采用委托扣款方式的,缴费时间截止到 11月19日16:30,采用临柜缴费方式的,缴费时间截止到 11月19日(以银行工作时间为准),除上述两种缴费方式外,采用支付宝和微信、银联等缴费方式的,缴费时间截止到 11月18日18:00,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养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时间截止到 11月18日16时。 在上海并不是当月交当月的,而是当月缴纳上个月,也就是次月缴纳本月的情形。另外当用人单位在为职员缴纳社保,会从该员工的月薪之中扣除一部分资金,若职员发现自己的工资没有被扣除,而用人单位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给自己缴纳社保,就要主动催促企业按照规定及时为本人缴纳。上海社保当月的金额要到下月才能够有缴费通知。一般来说一次是八号进行扣款,一次是25号进行扣款。 参保方法 1、如果在上海工作单位参保缴纳社保,一般当月参保,次月医保帐户就生效可以使用了。 2、如果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在单位统一参保,在工作单位经营管辖地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 3、如果没有工作单位的上海市城镇户籍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街道办、社保局申请购买养老保险。带身份证、户口本、失业证、银行存折(卡)、数码照片回执申请办理。 法律依据 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第八条(单位缴费时间):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日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第七条(申报与核定)缴费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缴费单位的缴费个人人数等有关缴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的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第十条 (申请缓缴的条件)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可以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一)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二)停产、连续亏损一年以上,或者濒临破产的;(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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