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主要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法律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