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作品 适当引用】“适当引用为合理使用的基 |
释义 | 【著作权作品 适当引用】“适当引用”为合理使用的基本类型 著作权国际公约及各国著作权法都规定有“适当引用”,以此作为合理使用的基本类型。《伯尔尼公约》第10条第1 款规定:本公约准许以公众已经合法获得的作品中摘录原文,只要摘录行为符合公平惯例,摘录范围未超过摘录目的所允许的程度;所谓摘录,包括以报刊提要形式从报刊杂志上进行摘录。 日本著作权法第32条将引用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学习研究中的引用,即为了报道、评论、研究上的目的,允许对已发表的作品引用,但引用必须符合公正的惯例;二是公共宣传中的引用,即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机关为让公众知晓为目的而以自己的名义编写并发表的宣传资料、调查统计资料以及报告书等作品,除声明表示禁止的外,允许报纸、刊物作为解说材料引用。 德国著作权法第51条含有关于引用的三项条款:第一,为说明内容而在独立的科学著作中采用已出版的单独的著作;第二,在独立的语言著作中引用已发表的著作的片断;第三,在独立的音乐著作中引用已出版的音乐著作的片断。法国著作权法第41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则比较简单, 所谓引用即是在评论、论述、教学、科学和情报作品中进行分析和简短引用,或在报刊评摘中使用作品。意大利著作权法第70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综观适当引用的立法例,我们不难看出:法律一般对被引用作品并无太多的限制,其适用范围大抵为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但也有的国家扩大到广播电视节目、录音录像制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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