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失业保险的计算方法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等于所在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再乘以领取月数为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国家规定的缴费时间,解除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再次失业的,将重新计算缴费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