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明知是赃物仍然购买、代销的都是违法行为,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当事人明知道是赃物还收购的,属于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一般不以犯罪论。所购买的这个赃物的价值不是很大,行为人认罪、悔罪并且退赃、退赔的。情节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出治安处罚。另外,当事人还会被罚款。如果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时效内提请复核。如果确实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赃物并已经销售的,属于善意取得,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是赃物而仍予收购的,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一定是违法行为,所以是否以犯罪论,都不碍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买了赃物的人必须无偿退赃。但如果是不知情的人购买,此行为是不违法的,但是赃物还是得退,只不过我们可以向卖家要求赔偿。依照《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当由罪犯按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 可能还有些人侥幸觉得,是否“明知”,只有我知道,只要我矢口否认就行了,殊不知司法解释早就有相关的推定标准——“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可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