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营改增”之前购买的房产,并已经交付使用,但至今没有取得发票,按照相关规定,纳税人营改增之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流程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已经缴纳了营业税,但没有给购房者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根据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尚未开具营业税发票金额”证明,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