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上海市医保局发布一批行政处罚案,其中上海市嘉定区南翔医院、上海市静安区北站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解放军海军第九〇五医院、上海市第四人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15家医院,因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诊疗项目、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使用有特殊限制的医用耗材等原因被通报处罚,罚款金额从17988.87元人民币至522119元人民币不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