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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工业用地招拍挂流程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1.制定《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
    2.编制招标文件
    包括:招标出让公告、投标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中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
    3.发布招标公告
    出让人至少在投标开始日前20天发布招标公告,公布招标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投标资格、招标时间地点、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履约保证金等。
    4.出售招标文件
    组织意向竞买人现场踏勘答疑。
    5.受理投标申请
    投标申请人持投标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另有规定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投标申请,并缴纳投标保证金。
    6.资格审查
    对投标申请人开发资质、诚信记录进行资格审查。
    7.投标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8.开标
    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9.评标
    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10.公布成交结果
    招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招标出让结果,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11.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2.缴纳地价款和契税
    中标人按出让合同的规定缴纳成交地价款和契税。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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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