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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分公司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
释义
    分公司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权利有:
    (一)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权利
    (四)又获得相应标准的报酬和津贴的权利等等。
    二、义务有:
    (一)勤勉义务
    (二)忠实义务
    因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因此申请设立分公司是用总公司章程报备即可。但一般需要提交股东会设立分公司的决议或者总公司章程修正案。对总公司章程修正时可以添加对分公司及其负责人调整的具体条款,一般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财产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其只有经营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也不以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制。在当事人只选择分公司作为被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在当事人选择总公司,而不以分公司为被告的情况下,要以分公司的责任能力大小区别处理,分公司如果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力,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主体,或依职权追加被告,如果有特殊的法律规定,比如以保险公司、银行为被告的诉讼,应当适用专门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分公司如果没有较强的支付能力,在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同时,可以确定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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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9:3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