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没有《护士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的时间为1994年1月1日,具体内容如下: 1、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2、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3、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