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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只能在派出所拿笔录吗
释义
    笔录不一定在派出所进行。如果要报案的话,就要到派出所去做一个笔录证实,笔录不一定是在派出所里面做的,但若不是当场能解决的事,都要去派出所做笔录。笔录不是单一的记录行为,还需要有同步录音录像的同步保障才能够证明笔录的可信性。为解决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同步技术难题,国家出现了笔录五同步综合录制系统,即笔录打字、录音、录像、时间、现场示证五个过程同步录制在一个界面上。
    一、刑事案件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怎么处理
    1、刑事案件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有见证人见证或者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百五十二条诉讼期间制作、形成的工作记录、告知笔录等材料,应当由制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宣告或者送达裁判文书、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的,应当由接受宣告或者送达的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
    诉讼参与人未签名、盖章的,应当捺指印;刑事被告人除签名、盖章外,还应当捺指印。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有见证人见证或者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
    二、监察机关调查取证的程序要求有哪些
    1、是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示证件的目的是证明调查人员的真实身份,以便相关单位和人员积极有效的配合。如询问证人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即出示能够证实调查人员身份的有效工作证。
    2、是出具书面通知。监察机关决定采取调查措施时,应当制作书面通知,交由调查人员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在现场出示,以证明调查人员的行为经过监察机关合法授权。如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搜查证明文件,否则相关单位或个人有权不予配合。
    3、是由二人以上进行。规定采取调查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主要考虑是:
    (1)实际工作的需要,有利于客观、真实获取和固定证据。
    (2)有利于互相配合、互相监督,防止个人徇私舞弊或发生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调查行为。
    (3)有利于防止一些被调查人诬告调查人员有人身侮辱、刑讯逼供等行为。
    4、是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是证据的重要载体,有利于保证证据的客观和真实。要求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是对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的核对与认可,以防止歪曲被调查人、证人的真实意图,或者出现强加于人的主观臆断甚至捏造事实等情况。
    5、是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目的是留存备查,这既是对重要取证工作的规范,也是对调查人员的保护。录音录像应当符合全程的要求,如果不能保证全程录音录像,录制设备的开启和关闭时间完全由调查人员自由掌握,录音录像就不能发挥证明取证工作合法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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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 0:4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