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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手机短信能不能作为法律证据使用
释义
    手机短信等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但是,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作为证据的手机短信、截图等内容很容易遭到他人的篡改,所以在提交此类证据的时候,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法院会对手机短信的三个性质进行核实:
    1、对短信的发件人、收件人的姓名、手机号、发送接收的时间进行审查,对于二者之间存在的关系也会进行审查;
    2、对于短信储存的位置是否发生变化进行审查,且需要注意发出的信息是否依然保存在发件箱里;
    3、对于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进行审查,与其他提交的证据是否存在矛盾性,且与需要证实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
    4、如果需要的话,可以向电信局申请鉴定或者协助调查。
    一、夫妻一方有过一次婚外情怎么能够取证
    1、固定易失证据
    对于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该应当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2、文字证据
    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氓淫乱、开房约会、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
    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3、视听证据
    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
    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代理采集,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独立证据效力。
    4、现场证据
    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最好是拍摄录像更能说明问题。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即视听资料证据具有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至于私自拍录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主要看取证时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为了调取证据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的居室或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
    5、委托鉴定
    私律表示鉴定结论是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针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所做的结论。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证明、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等。对于伤残证明及医院的诊断证明,主要应运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精神状况鉴定证明,主要出现在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情况。而亲子鉴定,主要出现在一方对于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的情况下由法院委托,也可以单方委托律师鉴定。一般结果会在两周左右出来,准确率为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鉴定结论是法院采信几率较高的一类证据。
    二、离婚存款该怎么调查取证
    离婚存款调查取证的方式如下:
    1、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对方提交自己名下的全部银行账户流水及余额;
    2、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向法院申请时需要向法院提供线索,例如银行账号,具体哪个银行、哪个开户行等。因此,对于不知道对方存款的具体开户行和账号的,法官一般会表示拒绝查询。
    另外,除了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外,一定要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上,写明确还需要调取查询对方具体时间段的银行交易明细,以及申请调取的理由。如果调取结果显示对方有频繁的大额转账、提现、高消费等情况,可以主张对方存在转移、隐匿等行为,在分割财产时要求少分或不分。
    婚外情等情形下如何进行离婚调查
    1、保证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调查突然被曝光,一方无奈之下写下保证书、悔过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2、嫖娼事件等,通常情况下会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笔录将会成为重要证据;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也是一类重要证据;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予以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5、照片、录音录像等,但这里要提醒各位当事人,此类证据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则将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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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23: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