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 二、军事法院包括按军区设立的高级法院及其附属的中级法院。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设立的香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法院和原审法院。 四、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设立的,初审法院,中级法院,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