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审查起诉中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需要进行移交,行政处罚管辖权移送的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管辖权。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涉及到他人政治权利的刑事案件,都只能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对于不清楚自己的管辖权范围,而受理了案件,之后又被司法机关核实,确实没有管辖权的,就需要将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移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