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关于不动产权利类型的填写按照相关法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填写不动产权利的具体名称,涉及两种权利的,“”分开。
 (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 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 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 宅基地使用权;
 (七) 海域使用权;
 (八) 地役权;
 (九) 抵押权;
 (十) 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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