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政策利用法与政策规避法的主要区别在于:政策利用法,政府是支持的;而政策规避法是一种打“掠边球”的做法,政府是不鼓励的。 政策利用法 充分合法利用税法中现有的各种税收政策信息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目的的经济行为,与立法精神不违背。政策规避法 主要是利用税法本身的漏洞进行纳税筹划,不违法。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英文:evasion of law)又称“法律欺诈”,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一些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常常对法律规避行为持宽容的态度,不加禁止或限制,不仅它们的立法根本没有作出规定,而且其司法实践多不对此进行审查。这就相应地纵容了法律规避现象的产生和繁衍。法律规避现象的增多,影响了各国法律的威严。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有四个构成要件: (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法律必须是当事人故意; (2)从规避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法律; (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是通过人为的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接点因素来实现法律规避的; (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行为已经完成。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