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就是达到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案的依据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2.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 3.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4.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6.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相关知识】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实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滨职犯罪案件(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2001.1.17法释〔20004号) 第六条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