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校物业管理主要负责什么 |
释义 | 学校物业管理主要负责以下内容: 1.遵守劳动纪律,服从临时突击任务的调配; 2.拾到财物要交公,学生掉落的衣物收好交组长处理; 3.爱护公物和清洁工具,保管好劳动用品; 4.有责任教育学生节约水电; 5.对包干区地面每天清扫两次。 一、学生票需要什么条件才能购买? 购买学生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中、小学就读,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 2.家庭居住地(父母任一方居住地)和学校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市。 3.大中专学生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凭证和火车票电子优惠卡、并经学校注册的学生证,新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小学生凭学校书面证明。 4.乘车区间限于家庭至院校之间。在学校与实习地点之间,不能购买学生票。 5.每年乘车次数限于四次单程。当年未使用的次数,不能留至下年使用。 6.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不能购买学生票。学生票为半价座票、加快票、空调票。动车组列车只发售二等座车学生票,票价为公布票价的75%,当计算出的动车组学生票票价高于动车组折扣票价时,按动车组折扣票价执行。 二、国家对老师体罚学生的处理方案? 中小学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规定(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大力推进教育创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自觉性,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广大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依法治教意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第二条广大教师应当遵纪守法,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发展,不得对中小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第三条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等知情人可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调查,及时处理。 第四条所谓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学生或对学生实施罚站等侵害学生身体健康的处罚行为;所谓变相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挖苦、谩骂学生,污辱学生人格,以及采用罚作业、罚劳动、罚款等处罚行为。 第五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 第六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下列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通报批评;当年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降聘或解聘,并通报批评;两年内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七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构成犯罪的,丧失教师资格,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所在学校领导应负领导责任,并视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干部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受到处理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第十条受到处理者(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除外)在受处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理决定;解除处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等不再受原处理决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处理决定和解除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德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东营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三、有哪些学校侵犯学生的权利 1、学校提供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校安全制度不健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校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法定标准。 2、学校强令学生征订刊物,推销学校指定的学习、生活用品。 3、教师怀疑学生偷窃财物或考试作弊,要求学生当众打开书包展示物品、相互或自我搜身。 4、教师以爱护学生为由,擅自开拆学生私人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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