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会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 |
释义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法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均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三、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行政区域范围、工矿区范围内使用的各种工地。 四、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依照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款。广东省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各级国土地部门负责。尚未组织测量的,凡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以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土地面积确定后,按测定的面积进行调整。 五、土地使用税税额的计算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适用税额。纳税人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共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各自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分别计算应纳土地使用税。其计算公式分别为: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新会区现行的适用税额: 一、将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调整为非工业用地和工业用地(含商业、供销、粮食、外贸、物流等行业的专用仓库用地与车站、港口、码头用地)两大类,征税标准相应调整为: (一)非工业用地一类非工业用地:会城地区(包括今古洲经济开发试验区及圭峰山风景名胜区,下同),每平方米12元。二类非工业用地:各建制镇墟范围内,每平方米9元。三类非工业用地:除 一、二类非工业用地以外的其他非工业用地,每平方米6元。 (二)工业用地全区工业用地每平方米4元。 二、上述类别划分及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请地方税务部门做好有关征收管理工作。 六、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规定 1、纳税人应纳的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原则上与房产税的缴纳时间一致。 2、土地使用税一律由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 (六)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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