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中卫市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的条件是什么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二、中卫市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的办理流程 1、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将纸质申请材料送至或邮寄快递至窗口;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对申报材料实质性审查 3、决定,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 4、送达,对批准申请的发放证照、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审批结果材料由窗口通过快递邮寄。 三、中卫市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 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2、《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和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营利性治沙涉及的沙化土地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跨县(市)、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的,由其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第六条: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填写治理申请表。其中有关治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治理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拟治理沙化土地的四至界限、面积、治理期限、违约责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