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发展党员需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6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才可推荐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经过1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才可列为发展对象;基层党委预审发展对象合格后,党支部一般在1个月之内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事宜,上级党委审批一般在支部大会后3个月内,不得超过6个月;申请转正应在预备期满前1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