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补办房产证。流程如下:(1)申请人首先要以书面形式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补证。首先要说明产权证丢失的原因、房屋的位置、结构、面积、所有权来源、现状、产权人的姓名、地址、经营状况等。,并提供营业证明(租赁簿或户口簿),凭身份证明材料带上述材料到丢失的契证台办理。(二)一般来说,房地产登记机构成立前,房地产档案由房地产住建部门保管。(3)登记声明对申请遗失事项进行核实后,可以向申请人出具证明,证明其确实有房产证,并注明相关信息,然后让申请人到报社办理遗失权证声明的登记手续。遗失声明见报后,申请人可以保存报纸。如果一个月内没有异议,申请人可以向测绘所申请测量。(4)勘丈入册后,让测绘组由勘丈、绘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案件入册。(5)将所有材料移交给房地产登记中心,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后,即可进行登记审核,房地产登记中心负责初审、复审和审批。(六)发证经审批同意补发权证的,经发证、校对后,向申请人发出领证通知,申请人凭登记收据领证。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