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没结婚证有孩子属于事实婚姻,参照民法典婚姻继承编有关离婚的相关条款。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 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 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 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 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 予以登记, 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 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的, 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 应当准予离婚: (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 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 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 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 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注:《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