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汇票是可以设定质押的。汇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有确定的面额,到期后可以向付款人取得票款。未到期的汇票,可以做为质押物,进行融资。汇票进行质押时,要进行质押背书,将汇票权利暂时转让给被背书人。 二、质押背书是一种特殊的质权设定方式,与普通质权相比,效力不同。 1.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在实现债权时,不限定在设质的债权范围内,而是可以依票据请求全部票据金额的完全给付。当然,这时可能发生背书人向被背书人请求返还超过金额的问题。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案件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或者背书转让票据的,背书行为无效。 3.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质押的,通过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4.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质押行为无效。 5.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对此票据进行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五条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及其效力】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第三十六条 【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