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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职责
释义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职责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产生纠纷时,需要仲裁解决的,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聘任、解聘仲裁员、受理仲裁申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土地承包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在一些农村,有些村委会随意强行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那么,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之后,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一、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二、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三、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四、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五、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六、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破坏,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
    七、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八、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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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8: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