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样的伤才能达到伤残?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不同原因致残、致残部位不同,伤残鉴定标准规定了不同的量化规范;工伤致残的,工伤职工要先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领到工伤认定书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交通事故致残的,可以由交警队委托向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也可以由受害人向法院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打架斗殴、故意伤害致残的,被害人可以在法院审理被告人故意伤害罪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交通事故、打架斗殴、故意伤害致残,依据的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1 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IV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 (〈40 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 mg/dL)。 5.2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以上缺失; 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4个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 cm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合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 L(5 mg/dL); 38)职业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肿瘤。 5.3三级 5.3.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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