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房地产用途的类型有居住房地产和非居住房地产两大类,其中非居住房地产又可以细分为商业房地产、办公房地产、工业房地产、农业房地产和特殊用途房地产等。 法律客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