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伪劣商品的主要特征 |
释义 | 假冒伪劣商品是假冒伪劣的物质产品,不包括精神产品。其特征是:具有不真实性因素和社会危害性。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了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2) 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3)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4)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 失效、变质的; (7) 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8) 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9)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国家质检总局还规定,经销下列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 (1) 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2) 内销商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 (3) 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4) 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5) 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6) 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7) 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8) 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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