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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释义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是:原水氨氮浓度为75~115mg/L,出水氨氮浓度小于5mg/L。城市杂用水水质,适用于冲厕、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等杂用的再生水。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规定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的术语和定义、水质指标、采样与监测、安全利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适用于冲厕、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等杂用的再生水。
    中国是世界上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之一,在城市水资源极端紧缺的条件下,首先必须节约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此外,开发新的水资源也是十分紧迫的任务。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水环境压力日渐增大,对于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再生利用也是减少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总量的有效途径。因此根据用水类别,提出不同等级的水质标准,进而推动污水的再生利用是十分必要的。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的修订对充分利用各类水资源,提高水的利用率,减少向水环境的污染排放总量,规定城市杂用水的水质标准,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将推动全中国回用水事业的发展和保护水环境,在满足安全、适用的前提下,降低水处理费用。该标准遵循的原则是从实际出发,在保证人体健康、安全和适用的前提下,实现技术经济可行的目标;以已有的生产实践经验为基础,适当考虑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并参考世界的生产实践情况,使标准的修订切实符合中国国情,又适应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
    【法律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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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11:0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