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教师资格证认定不需要回当地,可以异地认定。 教师资格证认定可以在异地申请,只要教师资格认定符合当地的要求就可以。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点选择原则: 社会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取得居住证的居住地。港澳台居民取得居住证的居住地或者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 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就读学校所在地。 应届毕业生是否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报名,需要关注相关省份的认定公告或直接向相关认定机构咨询。 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任教高等学校所在省份。 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服役所在地。 教师资格证认定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也可以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当地,但工作单位在当地的,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