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职责,即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利用工作之便,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为顺利实现目的行为而产生的便利条件,如熟悉工作环境,出入方便等。这种便利不是职务本身所具有的,而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形成的,称为“工作上的便利”。只有行为人利用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对单位财物的一定权限而实施的侵占行为,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利”。如果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没有职责上的权限或直接关联,仅仅只是利用了工作过程中易于接触本单位财物,或者熟悉作案环境的便利条件,则属于“利用工作之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