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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693条如何理解?
释义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3条的规定,保证期间的经过,可能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第一,保证期间届满之前,债权人实施特定行为的效力。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因未届满而失去意义,此时确定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对于判断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不再发生影响,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如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保证人则取得时效经过抗辩权。第二,保证期间届满之前,债权人未实施特定行为的效力。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则发生“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此时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无适用可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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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3:5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