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治理的四化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社会化。即在党委领导和政府主导下,坚持走群众路线,组织和动员各类社会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汇聚社会各方的智慧和力量,形成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众的良性互动,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一是治理主体社会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意味着我国的社会治理工作是整个社会的共同任务,政府扮演的是组织、协调、支持的作用,即为“共建”;二是治理方式社会化。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众之间要良性互动,过程要公平、公开、公正,即为“共治”;三是治理成效社会化。达到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全民共享社会成果,即为“共享”。 2.法治化。即要坚持把社会治理放在全面依法治国大局中谋划推进。建设法治社会,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群众利益、处理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有序理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好引领和规范社会生活。一是治理规范法治化。首先是加强社会治理领域的立法;二是治理方式法治化。广大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社会问题,广大群众依法有序理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氛围。 3.智能化。即要把现代科技作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提升现代社会治理效能。特别是利用好大数据和信息化等手段,加快增强网络空间安全防御能力,提高社会治理的精准性、预见性和高效性。 4.专业化。即要把社会治理作为一门科学进行研究,深化对社会运行规律和治理规律的认识,注重社会治理专业队伍建设,善于运用先进的理念、科学的态度、专业的方法、精细的标准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一是治理队伍专业化。具备专业理念、知识及技能的专业人员从事社会治理工作,包括党员领导干部,也包括社会工作者队伍;二是治理组织专业化。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一只重要力量,社会组织要成长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三是治理标准专业化。有精细的标准、规范的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 (二)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法规、政策与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教育培训、评价考核、选拔任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等政策。研究制定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组织扶持发展政策措施。将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建设纳入国家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建设示范工程实施范围,围绕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流程、服务方法、绩效评估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将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及其人才队伍建设内容纳入基层社会管理、社区建设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制定和修订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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