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村建房工程承包合同内容是:建房工程主体信息、建房工程名称、建房工程准备、建房工程组织设计、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工程设备供应、工程验收、工程结算、违约责任、保修责任等。 一、签订土建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 签订土建合同应注意如下事项: 1、注意签订合同时,应审查施工合同主体; 2、注意约定合理的付款方式; 3、注意约定工期和工期调整的技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建筑工程钢筋工合同的内容与双方义务 建筑工程钢筋工合同的内容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址;2、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双方义务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1、发包方为按期施工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发包人除按规定向对方交付施工图和有关施工的技术资料外。2、按双方商定的分工,按时按质按量供应建筑材料和设备。3、及时进行单项工作和全部工程的验收工作。承包人的主要义务:1、按双方商定的分工,做好建筑材料、设备和构件的采购、供应和保管工作。2、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3、接受对方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监督。4、按期完成建设工程,提出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图,及时向对方交付。5、依据合同在一定期限内负责保修。 三、建筑工程的质量主体包括哪些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无论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都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