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充分调动驻淮高校引导学生留淮就业积极性,本科和高职院校毕业生留淮就业率同比增长3个百分点以上的,市财政按实际就业人数给予高校500元/人的就业工作经费补贴。在部分省级招生就业指导服务 中心和市外高校设立 “引才工作站”,市财政根据引才绩效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助,其中对设在高校的,根据本科以上毕业生来淮实际就业人数,再按5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