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保障性住房申请的条件: 1.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2.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 医保 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3.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4.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6.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法律客观: 《国家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二十条 1、年龄为18-65周岁的自然人; 2、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没有违法行为; 4、征信良好,不良信用记录; 5、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担保或能以合法有效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或具有代偿能力的第三方保证; 6、开立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并且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扣收贷款本息; 7、房屋的产权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 8、房产可以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9、房龄与贷款申请年限相加不能超过40年; 10、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11、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