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立代位权是否需要满足条件 |
释义 | 成立代位权要满足的条件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包括哪些方面 债权人的代位权有以下要件: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第三人对于享有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需要哪些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致使其财产应增加而不能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代位权并非自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换言之就是并非每个具体的债上都存在代位权。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如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权已届履行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三、股权代位权应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股权代位权应具备的法定条件包括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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