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作社属于法人企业吗 |
释义 |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 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后,该企业法人即告成立,即可享受法人可以享受的权利(经营活动除外),并承担法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企业法人资格证书》被注销或被吊销后,证明该企业法人的真正终结。 合作社属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以生产环节为标准分为以下几点: 1、生产合作社。即从事种植、采集、养殖、渔猎、牧养、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如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建筑合作社等; 2、流通合作社。从事推销、购买、运输等流通领域服务业务的合作社。如供销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购买合作社等; 3、信用合作社。即接受社员存款贷款给社员的合作社。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4、服务合作社。即通过各种劳务、服务等方式,提供给社员生产生活一定便利条件的合作社。如租赁合作社、劳务合作社、医疗合作社、保险合作社、利用合作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 (十二)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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