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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
释义
    工程师受雇于业主,监督合同的执行、业主和承包商的履约、达到合同的目标等。工程师具有一种监督权的地位。在FIDIC通用条件2.6款除了规定工程师行为公正的义务外,事实上也赋予了工程师管理合同的领导权地位,即在合同范围内自行表明其决定和意见,如果能在合同实施的全过程中把握领导权,就会使合同管理有序,控制得当。反之,如果放弃领导权,则会造成合同管理被承包商或业主推动,工程师处于被动和应付的地位。
    (一)领导权体现在对权利运用的前瞻性
    实践证明,在一个工程开工之初,如工程师事先将合同管理程序理顺,就会避免或减少后期的很多索赔。某工程在前期合同管理中,工程师没有同承包商一道建立起场地移交、图纸发放、计量支付、变更和索赔等重要的合同管理程序,后来正是在这些问题上发生了部分纠纷,承包商也逐项提出了索赔。
    (二)领导权体现在权利运用的主动性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师和承包商常常意见不一致,这时工程师应主动以建设性对话方式解决承包商提出的分歧,而不应仅与承包商交换大量的函件或指责对方。若工程师陷入承包商的陷阱,完全处于应对的一方,则丧失了领导权地位,无疑导致大量争议,不得不通过争议审查机构(如争议复审委员会或仲裁庭)解决争议。
    合同中出现条款不完善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在专业索赔高度发达的今天,承包商很容易聘到索赔专家或技术专家寻找合同中的不完善条款。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师往往坚持合同一经签字就不能改变的观点,不愿意通过协议或备忘录修改存有不完善条款的合同,导致承包商提请争议。由于国际上通行解释合同反义居先的原则,工程师或业主的理解往往得不到争议审查机构的支持。
    (三)领导权体现在对权利运用的及时性
    在大型的土建工程施工中出现变更和索赔是正常的。除业主、设计或承包商提出变更要求外,不可预料的事件随时会导致合同条件的改变。工程师应及时发现工程或合同中的改变,及时签发变更令,予以确认。这样可以减少承包商后续的索赔。
    对于索赔一般容易倾向于冷置和拖延处理,这也是放弃领导权的表现。不可否认,承包商的许多索赔包括不合理的成分,工程师要做的就是对承包商的各种索赔要求及时评审并作出答复。
    (四)领导权体现在对权利运用的明确性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不可预料的事件造成施工中断,合同中一般会要求按工程师的指令行事。如无工程师的指令,承包商往往以自已的判断进行工作,不能停下来等待工程师明确的指令是承包商一个很好的索赔争辩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将向承包商支付实施的额外工作。
    对承包商的不正确行为或错误工作,工程师要明确表达其反对意见并提出矫正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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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7:4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