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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营所得是什么意思
释义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所得税纳税人从事工、矿、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饲养、商业、旅游、饮食、服务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利润所得。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对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不同的税法计征所得税。
    一、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怎么申报:
    1、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2、申报经营所得税,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线上申报,也可以直接去办税大厅办理。
    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二、线上申报:
    1、登录电子税务局的自然人登录界面
    2、登陆后选择生产经营个税纳税申报表,确定查询时间,勾选生产经营所得,录入被投资单位的纳税识别号,勾选投资单位,选择据实预缴。
    3、录入项目信息,计算应纳税款,核实正确后点击正式申报即可。
    三、线下申报:
    1、去办税大厅要个税生产经营所得的申报表,表格背面有填写项目说明,按要求填写后到窗口申报即可。
    2、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以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实行查账征税的个体工商户,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4、账册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四、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1、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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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9: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