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动车在什么情况下要变更登记 |
释义 |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单位车辆还须在委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交验车辆。此外,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单位车辆还须在委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交验车辆。此外,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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