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居住证和暂住证的区别如下: 1、管理手段不同: 暂住证主要采取传统人工登记管理方法。 居住证是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 2、信息含量不同: 暂住证信息含量较低、信息相对来说也是更新滞后,使用的形式比较单一。 居住证采用的是第二代芯片管理的技术,在居住证中依法采集居住证持有人的基本信息和就业、社保等个人信息。 3、服务功能不同: 暂住证主要是作为政府对非户籍人员实施管理的工具。 居住证在进行管理的同时,为非户籍人员制定了更多的优惠政策和待遇,提供更多更全面的公共服务。 4、证件受理和签发机关不同: 暂住证是由派出所受理并制发给流动人员的,主要管理机关是派出所。 居住证的受理机关是城市社区或农村乡镇专门设立的居住证受理点进行受理审核,县级公安机关统一制证。 5、证件有效期限不同: 居住证有效期限拟定分为临时和长期两种。 居住证有效期为半年;长期居住证有效期为二年。 法律客观: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