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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诉讼离婚财产分割
释义
    涉外诉讼中的离婚,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外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办理离婚,不回中国。离婚案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不必回国。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包括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者同意离婚的,还应当出具公证后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书面意见。
    一、当一方在国外离婚程序怎样进行
    一方在国外离婚的程序如下: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夫妻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办理离婚手续的,无论是自愿离婚还是婚,都必须按照诉讼程序办理。要求离婚的一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外一方可以委托国内律师出庭应诉。外国一方要求离婚的,也可以委托国内律师向居住在中国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2、委托国内代理人,居住在国外的一方确实不能回国参加审判程序的,可以委托在中国的亲友或律师出庭应诉。外国一方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等。经当地公证机关、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二、涉外离婚应该提交哪些证件?
    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般最好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在起诉涉外离婚时,原告需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2.结婚证;
    3.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在华居留证明;
    5.民事起诉书;
    6.授权委托书;
    7.书面意见;
    8.相关证据材料。以上4、5、6项文件:如原告不能到庭,应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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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9:4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