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标和拍卖的区别 |
释义 | 拍卖与招投标类似,同为竞争缔约方式,但两者也有区别: 其一,拍卖仅为卖,作为所有权转移方式之一,其适用范围相对狭小。而招投标不仅可用于卖,亦可用于买。 其二,在采用拍卖方式时,竞买人一般是当众报价,并可根据其他竞买人的出价条件重复报价,而在采用招投标方式时,竞标人一般分别投标,彼此不知道各自的报价条件。 其三,采用拍卖方式时,拍品只能卖给出价最高者,充分体现价高者得的原则。而采用招投标方式时,价格一般不是惟一的衡量标准,中标人不一定是出价最高者。 因此,相比较而言,拍卖更具透明度。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招标是根据招标人的招标条件及所列举的商品,在规定期限内,由投标人向其报价、争取中标,从而形成买卖关系的一种行为。 虽然拍卖和招标都是使竞买人或投标人各自提出条件选择对自已最有利的条件而与委托人或卖方订立契约,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 1、方式不同。在拍卖中,竞买人公开出价,相互知道其他竞买人的价格;而在投标中,由各应买人秘密提出条件,彼此均不知道对方的底细,所以有可能出现两人以上提出相同承诺条件的情况。 2、程序不同。拍卖中各竞买人均有再次出价的机会,即别人的出价比自已高以后,还可以再次出价;但投标人不能多次出价,只能有一次出价的机会。 3、法律效果不同。从订立合同的角度看,拍卖人的叫价,只是为诸多竞买人提供一个信息,供竞买人参考。但招标人的表示,除另有约定保留外,其表示均具有承诺的法律效力。 4、形式不同。一般拍卖用口头语表示,而投标必须用书面形式表达。 5、先后出价的法律约束力不同。在拍卖中,前一竞买人的应价在后一竞买人又有更高应价时,即失去约束力,不发生法律上的后果。但在招标中,在规定期限内投标的,能否中标不取决投标先后,即使前投标人提出比后投标人在某些方面更令招标者满意的方案,然而在全面衡量后,仍可选择后投标人中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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