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是否认为患其他疾病是既往病史,取决于具体保险合同的约定。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订立,保险人应当根据投保人的要求,说明保险条款的含义和保险责任。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保险人应当在承保前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告知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重要事实,否则,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3.《保险条款》第四条:本保险责任以投保时本人健康状况为准,对未告知或不实告知疾病或健康情况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保险金或保险合同解除,并不返还任何保费。 4.《保险条款》第十六条:本保险责任限于本保险条款所列明的重大疾病,不包括与本保险条款所列明的重大疾病有关的症状、疾病或后遗症。 综上所述,如果保险合同中规定患其他疾病不属于既往病史,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合同中规定患其他疾病属于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因此,投保人购买保险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避免因保险合同约定而导致理赔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