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优待金,服役津贴和退役金,就业补助金等。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区县人民政府发放优待金,每年按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定期增长。高校在校生服役期满退役后复学的,各级各类毕业生退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由批准入伍的区发放自主就业经济补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制定。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2021年10月1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