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如何有效地运用电子邮件和通信记录证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争议? |
| 释义 | 法律分析:当发生合同争议时,电子邮件和通信记录是可靠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书证是指文字、数字、符号等载于书面材料上的证据。电子邮件和通信记录属于书证范畴,可作为证据来证明合同订立的过程和内容。当然,在法律上还需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签字或者盖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邮递、电报、电话、传真等形式订立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书证包括文书、凭证、电子数据等载有记载内容的物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在诉讼中,各方当事人有权利提供证据,公证机关应当对申请证明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核实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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