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应收账款的处理: 对于在资产清查中,经查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账务处理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 ①直接转销法,就是在认为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时,直接将应收账确认为费用。 ②坏账准备法,就是平时按规定计提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待发生坏账时,将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 2、应付账款的处理。 对于在财产清查中,经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在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支出。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